一、商标撤三的商标法定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使用”的定义
(1)用于商品等地方:
①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物品上
②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书上,如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发票、票据、报关单等单据、证明上
(2)用于商业活动:
①商标使用在广告牌、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广告方式中;
②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举办或成人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览会上提供的具有该商标的印刷品、照片等资料);
③商标使用在销售、购买、交换或银行贷款等商业活动中
三、“三年”的定义
①注册商标需要已经注册满三年。
②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③需要连续三年,不得是断断续续满三年时间
四、商标撤三常见问题
①证据可以提交哪些?
一个可以提交规定三年内所使用的证据,或者提交正当理由。
②商标撤三的时间怎么算?
比如一个商标,它10年注册,10-13年没有使用过,14年使用过,有人在这个时候提出撤三,那么时间应该是提撤三的时间14年往前推三年,那就是11-14年这个阶段,而企业14年使用过商标,只要提交出证据给商标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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