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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备案主体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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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状况:备案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未因失信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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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备案主体通常需要成立满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在特殊情况下,成立未满一年的新企业也可以申请,但需提供详细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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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备案主体需提供近一年由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报告不能显示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此外,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通常建议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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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应为备案主体的自有资金,而非借贷或其他非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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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真实性:备案主体需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真实可行,并提供详尽的项目背景说明、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以充分证明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以及预期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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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备案主体的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或受到严格限制的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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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前置:对于需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未取得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