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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公司盘点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上传时间:2019-01-30 11:32:49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导读:说起股权转让的必备流程,许多人的榜首反应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处理工商改变挂号,给人感觉好像股权转让有必要要处理工商改变挂号。事实上,这却是一个“误区”。有些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你知道吗?

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称号发作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称“公登法令”)第九条规则,“挂号事项”仅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称号或名字”,而不包含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而,假设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称号发作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间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称号发作变化,因而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

从工商挂号视点而言,新的公登法令施行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称号或名字”系挂号事项,只需“股东称号”没有发作变化,就无需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但假设“股东称号”变化了,包含股东替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处理相应工商改变挂号手续。

2、一切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你没有看错,一切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这会出乎许多人的“预料”,乃至许多专业人士都会表明不解。但现在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

或许还有人会将信将疑:“一切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吗?”咱们必定的通知你: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作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一切的”。

马上会有人责问:不对啊!公登法令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挂号事项吗?咱们要提示你:公司挂号法令说的是“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而不是“发起人”。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具体解说。

根据公登法令相关条文的规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第九条挂号事项的规模,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请求工商改变挂号。并且能够必定的通知你,至少现在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改变挂号事务。

关于无需处理改变挂号的股权转让,是否需求请求存案

关于以上两类无需处理改变挂号的股权转让,自身均不需请求存案挂号。假设触及规章修正,则须根据公登法令第三十六条:“公司规章修正未触及挂号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正后的公司规章或许公司规章修正案送原公司挂号机关存案。”

假设触及董事、监事、司理发作变化的,则须根据公登法令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发作变化的,应当向原公司挂号机关存案。”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阐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建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行为的施行者,这一称谓不会搬运给任何其他人。比方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论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存“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只后边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悉数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简单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改变挂号了,由于“发起人”底子不因股权转让而发作变化。

2、无需处理规章存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之初,其公司规章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而,即使发作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作变化,因而无需修正规章,亦无需处理规章存案。

3、怎么断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则,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而,能够根据持有股票状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别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司理的派遣状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直接、辅助性判别根据。

当然,关于一些具有特别条件的公司,比方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求出场买卖,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买卖凭据》能够成为重要的判别根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当地股权保管买卖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别根据。

4、关于存案各地做法好像并不一致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处理改变挂号,各地做法根本一致。但关于所涉“存案”手续,各地做法好像并不一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立异驱动、转型开展的若干定见[沪工商注(2011)37号]”,指出“答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处理规章存案”,但并未真施行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改变规章存案的操作定见”[浙工商企〔2010〕8号],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改变并相应修正公司规章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处理规章存案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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